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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更新新建生物质锅炉排放新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8 09:08:10点击:104

信息摘要:

      近日,辽宁锅炉从辽宁沈阳环境了解到,全市范围内可依法依规建设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锅炉容量应大于65蒸吨/小时。全市城市供热规划覆盖的区域内,允许建设符合规划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在规划确定的总容量范围内,可对符合规划的燃煤锅炉实施等容量替代。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内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新建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三环路以外的建成区范围内,可以安装使用单台容量35蒸吨/小时以上的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建成区以外区域,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在已经实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对于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不允许新建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

新的要求还提出:

1、对于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2、对于城市供热规划覆盖区域内新建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以及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内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上民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范围内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下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对于三环路以外建设的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位于建成区范围内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位于建成区之外的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四是对于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锅炉范围之外,新建的辽宁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燃料气化燃烧(带独立气化设备)的锅炉执行辽宁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现有生物质燃料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将开展治理设施提效升级,并于2024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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